2001年第11號
為整頓和規范鋼坯經營秩序,防止過量進口鋼坯擾亂國內市場,根據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關于加強鋼坯進口驗放管理問題的有關通知,對企業申報進口的鋼坯,海關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自2001年9月1日起,對企業申報進口的鋼坯,海關一律憑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簽發的《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驗放,或憑加蓋外經貿部對外貿易司審核簽章的《自動登記進口證明》驗放。
二、對9月1日前已簽發的《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在規定期限內,海關憑加蓋國家經貿委對外經濟協調司的審核簽章驗放。
三、對9月1日前已簽發的《自動登記進口證明》,在規定期限內,海關憑加蓋外經貿部對外貿易司的審核簽章驗放。
無上述合法證明的進口鋼坯,海關按無證到貨處理。
以上規定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內銷用的進口鋼坯。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內銷用的進口鋼坯,海關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10號)的規定辦理。
本公告自2001年9月1日起執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